1.民事诉讼与民事纠纷
(一)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1.纠纷主体具有平等性。
2.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可选择性。
3.纠纷内容具有可处分性
1.诉讼。诉讼是通过国家公权力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在现代社会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体系中,诉讼处于主导地位,包括民事审判和民事执行两项内容。
2.非诉讼解决机制。也称为诉讼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是指民事纠纷的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等诉讼外途径解决纠纷的制度体系。
(二)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1.国家公权性。
2.程序性。
3.强制性、终局性和权威性
民事诉讼在民事纠纷解决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
1.民事诉讼根据纠纷性质的不同提供了相应的救济程序和各种不同的救济手段。
2.民事诉讼作为民事纠纷的司法最终解决机制,具有支撑、维持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
2.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规范民事诉讼活动和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事诉讼法是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准则,也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准则。
(二)民事诉讼法的特征
(一)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律
(二)民事诉讼法是公法
(三)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三)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一)宪法
(二)民事诉讼法
(三)人民法院组织法
(四)民事实体法中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
(五)司法解释
(六)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案例
(七)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四)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1)目的与任务不同
(2)起诉主体不同
(3)原则不完全相同
(4)程序不完全相同
(5)诉讼主体地位不同
(6)裁判执行不同
(1)诉讼主体不同
(2)诉讼客体不同
(3)起诉条件不同
(4)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不同
(5)调解范围不同
1.密切联系又相互交错
(1)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追求的终极价值具有相同之处,都是为了保护民事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相互作用
(3)民事诉讼法具有补充、丰富、发展民事实体法内容的功能
2.相互独立并呈现出分离态势
(1)民事诉讼法具有独立的价值
(2)民事诉讼当事人与民事主体是可以分离的
(3)诉权与民事实体权利的分离
1、在案件受理方面,仲裁是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必须有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作出决定,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作出裁定,由法院裁定。
2、在保全、执行方面,仲裁的性质决定了仲裁机构不具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在申请仲裁前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和在仲裁活动中的财产保全,均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仲裁裁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在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方面,仲裁作为一种民间性的纠纷解决方式,要受到法院的司法监督。
民事诉讼法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同属程序性规范,是程序基本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前者适用于法院主管范围内所有的民事案件,后者专门适用于解决我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
民事诉讼法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同属程序性规范,是程序基本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前者适用于法院主管范围内所有的民事案件,后者专门适用于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联系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实行可裁可审、裁后可诉制度。
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3、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
2、诉讼前的证据保全。
3、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应当作为法院的执行根据。
企业破产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企业破产程序是特别的民事诉讼程序。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首先应当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于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的程序事项,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3.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任务与效力
(一)立法依据
(一)以宪法为根据
(二)结合民事审判工作实际、立足中国国情
(二)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一)保护民事诉讼权利
(二)保证正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1.保证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2.保证法院正确适用法律
3.保证法院及时审结民事案件
(三)确认和保护民事实体权利
(四)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三)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哪些人。
1.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营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组织。
3.不在我国境内居住或营业,但申请在我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外国组织
4.依法不享有或者放弃其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
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是指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案件的范围,即法院主管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
1.民事纠纷案件,即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案件。
2.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非民事诉讼案件,即选民资格案件。
3.民事非讼案件,即宣告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督促债务人还债案件,公示催告案件等。
4.商事纠纷案件。
5.劳动争议案件,即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6.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7.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
8.人民法院以及海事法院审理的海事、海商案件,《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没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1.现行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颁布之日起生效。
2.2007年10月28日第一次修正的条文自2008年4月1日起生效。
3.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的条文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
4. 2017年6月27日第三次修正的条文自2017年7月1日起生效。
6. 2021年12月24日第四次修正的条文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6.现行民事诉讼法具有溯及力,对于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受理的案件,已按照旧民事诉讼法进行的诉讼活动仍然有效,但尚未审结的案件,应适用新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的空间范围,即在什么空间范围内发生效力。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我国驻外使领馆、悬挂我国国旗的船只和舰艇、我国的航空器以及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内发生的民事诉讼,均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审理。
(四)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色
(一)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
(二)重视调解,调判结合
(三)强化对民事诉讼的监督